一项标准从起草到定稿,文本框架大体由十二个要素拼成:名称、目次、前言、引言、范围、规范性引用文件、术语和定义、规范性技术要素、图、表、公式和终结线。它们有的必备、有的可选,有的只作资料性概述、有的则承载必须遵守的要求。弄清每个要素的位置与写法,是起草人少走弯路的第一步。
名称的三要素
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,顺序由一般到特殊,通常使用的要素不多于三种。引导要素为可选,用来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;主体要素为必备,表示在该领域内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;补充要素为可选,表示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,或给出区分该标准(或该部分)与其他标准(或其他部分)的细节。名称的具体规则见 GB/T 1.1 的相应条文与附录,起草时应逐字推敲,避免过长或语义重叠。
资料性概述要素:目次、前言与引言
目次为可选要素,需要时设置,所列内容和顺序为:前言、引言、章、带有标题的条(需要时列出)、附录(应在圆括号中标明其为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)、附录的章和带有标题的条(需要时列出)、参考文献、索引、图(需要时列出)、表(需要时列出)。目次中应列出完整标题,但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不应列入。
每项标准均应有前言,且前言不应包含要求、图和表,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。特定部分视情况依次说明:系列标准或分部分标准的预计结构、与对应国际标准或导则指南的一致性程度(含国际文件编号、名称中文译名及技术差异与编辑性修改,按 GB/T 20000.2 处理)、标准代替或废除的文件、与前一版本相比的重大技术变化、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、附录的性质。基本部分则依次给出标准的提出、批准(适用于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标准)、归口、起草单位、主要起草人以及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。标准分部分出版时,上述列项中的本标准应改为本部分。
引言为可选要素,可说明编制该标准的原因及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,同样不应包含要求。引言不编号,需要分条时编号为 0.1、0.2 等;引言中若出现图、表、公式或脚注,则从引言开始用阿拉伯数字从 1 编号。
规范性一般要素:范围与规范性引用文件
范围为必备要素,置于每项标准的起始位置,应明确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,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;必要时可指出不适用的界限。范围文字应简洁,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,且不应包含要求。
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可选要素,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一览表。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应给出年号及完整名称;不注日期的则不给出年号,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时应在顺序号后标明(所有部分)及其名称的相同部分。一览表的排列顺序为: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国内有关文件、ISO 标准、IEC 标准、ISO 或 IEC 有关文件、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。国家标准、ISO 标准、IEC 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;行业标准、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,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。
技术内容与编排细节
术语标准可用条文或表的形式编写。用条文形式的术语及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,编排为:条目编号顶格排;术语另起一行空两个字排,后空一个字接排英文对应词;定义或说明另起一行空两个字起排,回行顶格。除术语和定义外,规范性技术要素通常还包括符号和缩略语、要求、抽样、试验方法、分类和标记、标志标签和包装以及规范性附录。
图与表宜在有利于理解时使用,且每幅图、每个表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。图只允许一个层次的细分,编号由图和从 1 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,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,与章条表编号无关,只有一幅图时仍标为图 1,图题置于图下方居中。表中不允许有表,也不允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,编号规则与图一致,表题置于表上方(编号之后)居中。标准中有无图题、表题应统一。
公式应另起一行居中排,较长的公式尽可能在等号处或加减号处回行;公式编号右端对齐,公式与编号之间用省略点连接。公式下方的式中单独占一行并空两个字起排,需要解释的符号按先左后右、先上后下的顺序,用破折号与释文连接,回行时与上一行释文对齐,上下行破折号对齐。
在标准的最后一个要素之后应有终结线,它居中排、为粗实线,长度为版面宽度的四分之一,且不能另起一面编排。把这些要素逐一摆正,标准的骨架就立住了,后续的审查与征求意见也会顺畅许多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