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么是标准
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,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一个公认机构批准,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、导则或特性文件。它的落脚点是“共同使用”和“重复使用”:只有当一项技术要求被多方认可、可以在相同场合反复适用时,它才具备成为标准的价值。因此标准不是一次性的技术文件,而是把成熟经验固化下来、供各方共同遵循的基准。
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已遍及人们生产和工作的各个领域,如工业、农业、矿业、建筑、能源、信息、交通运输、水利、科研、教育、贸易、文献、劳动安全、社会安全、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测绘、海洋、医药、卫生、环境保护、金融、土地管理等。可以说,凡是需要统一技术要求、减少无序差异的场合,都可能产生相应的标准。
标准的层级与编写依据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,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五个层级。国家标准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,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;行业标准在某一行业范围内统一;地方标准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内适用;团体标准由学会、协会等社会团体制定,供社会自愿采用;企业标准则由企业自行制定,作为组织生产和检验的依据。层级不同,适用范围和约束力也不同,但都遵循协商一致、公开透明的原则。
在编写层面,标准的表述有统一的技术规则。以 GB/T 1.1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: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》为代表,对标准的层次划分、要素编排、条款类型(要求、推荐、允许、陈述)以及术语和符号的用法都作了规定。国际上,ISO、IEC 等组织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国际标准制定,ISO 侧重除电工电子以外的广泛领域,IEC 侧重电工电子,二者与各国标准化机构相互衔接。遵循统一的编写规则,是不同单位起草的标准能够相互引用、彼此兼容的前提。
标准草案与制定过程中的文稿
标准草案指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文稿,包括征求意见稿、送审稿和报批稿,以及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用于广泛征求意见、有关方面互相协商或作审批的文稿。它是标准从立项到发布之间的中间产物,用来承载各方意见并逐轮收敛。一项标准往往要经过起草、征求意见、送审、报批等多个环节,草案在每一环节都会根据反馈调整,直到形成可以提交审批的成熟文本。
标准的复审与后续处理
标准复审是指对已经发布实施的现有标准(包括已确认或修改补充的标准),经过实施一定时期后,对其内容再次审查,以确保其有效性、先进性和适用性的过程。1988年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标准实施后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。复审由各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,对需要复审的标准要先收集实施中的问题并分类整理。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,经复审的标准要用书面形式分别作出复审结果,如复审简况、处理意见、复审结论和依据等,确认现行标准是继续有效、修订还是废止。
复审之后通常出现三种处理方式。其一是确认:经复审的标准若内容不需修改,或仅需作编辑性修改,仍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并适合经济建设需要,可继续有效,即给予确认;经确认的标准发布时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,再版时在标准封面写明“××××年确认”字样。其二是修订:若标准内容需完善充实,对条文、图、表作少量修改补充而仍可继续使用的,可采用标准修改单的形式,按标准制定程序经标准化主管单位批准发布;若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修改才能适应当前生产、使用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,则作为修订项目,按制定标准的程序执行,修订后顺序号不变,年号改为重新修订发布时的年号。其三是废止:经复审确认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生产、使用和经济建设需要,或其技术内容已被其他标准代替、已无存在必要的,则应予以废止。
把复审、确认、修订、废止串起来看,标准并非一经发布就永久固定。它需要在实施中检验,在检验中更新,以保持与技术进步和实际需求同步。对企业标准化从业者而言,理解这几个环节,既是读懂标准文本的必修内容,也是参与标准制定和维护工作的基础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