抽象性:从具体对象中提炼通用规则
标准化不是针对某一件产品、某一台设备作规定,而是从大量重复出现的事物中,把共同的部分抽取出来,形成可以反复使用的规则。这个抽取的过程就是抽象。一项标准在起草时,往往要把成百上千种具体产品的尺寸、性能、方法加以归纳,找出其中能够普遍适用的内容,再用条文固定下来。
正因为如此,标准适用的对象通常是成系列的、批量的事物,而标准条文本身只描述共性要求。抽象性使标准摆脱了单个案例、单个企业的局限,让不同地区、不同企业之间的产品与方法具备可比、可交换的基础,也使依据标准开展的合格评定有了统一尺度。
技术性与经济性并存
标准化的内容是建立在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之上的。标准所规定的术语、符号、试验方法、性能指标、工艺要求,都来自技术活动的积累与验证,所以标准化带有鲜明的技术性。制定标准需要相应的专业能力,实施标准也需要相应的技术条件,脱离技术基础的标准难以落地。
与此同时,标准化又是一种经济活动。制定和实施标准需要投入人力、时间和经费,但通过通用化、系列化和简化,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品种规格,降低设计、制造、采购和维修的成本,提高生产与流通效率。因此评价一项标准是否值得推行,既要看技术是否可行,也要看它对投入产出、对协作效率的实际影响,这就是标准化的经济性。
连续性与继承性
标准不是一次性的文件,而是随着技术和需求的变化不断更新的。标准的制修订有相对固定的程序和周期,一项标准在修订时,通常要保留此前被实践证明仍然有效的部分,只对不适应现状的内容作出调整。这种前后衔接、逐步完善的特点,就是标准化的连续性,也称继承性。
连续性要求企业在使用标准时关注其版本与实施日期,及时替换作废版本;也要求标准起草时保持体系内部的协调,避免同一对象、同一概念在不同标准中给出互相矛盾的规定。
约束性与政策性
标准是否具有约束力,取决于它的类别和引用方式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,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。其中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;推荐性标准本身不强制,但一经法律法规引用或合同约定,就对相关方产生约束作用。因此标准化并非可有可无的技术建议,而是具有不同程度的规范效力。
标准化还带有政策性。标准的制定要服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,体现安全、环保、资源节约和公共利益方面的要求,标准的立项、发布与实施都会受到政策导向的影响。企业把标准化工作与本行业的管理要求、市场准入要求结合起来,才能让标准真正服务于经营。




